beat体育365官网财务管理制度(2025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全面、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求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的计划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计划财务工作必须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计财部门统一核算。学校计财部门是学校计划财务管理机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计划财务工作,行使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和核算的职能,严格遵守和执行学校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计财部门应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全校性财务检查和财产清查,并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制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以推进依法理财、规范理财、科学理财为核心,逐步规范预算编制,实现预算编制的公开、公正、规范,切实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和宏观调控能力,集中财力保重点,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预算编制原则是:“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预算要建立在科学的支出标准、合理的预算定额和项目择优排序的基础上,强化预算观念、细化预算项目、有利于预算执行。
第八条 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计财处在学校各部门上报的相关基础数据上综合计算,全面平衡、审核汇总,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通过系统上报财政。
第九条 内部预算编制。学校内部预算具体操作程序为:先年年底各处室(院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支出标准,编制各处室(院部)的预算,在编制过程要贯彻上级财政部门零基预算要求,列出所有计划支出项目,并对每一项支出提供详细论证,阐述支出的目的、预期效果和必要性,同时根据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分类和优先级排序,编报后及时交计财部门。计财部门对各处室(院部)的预算进行初步汇总,在审核汇总过程中,在总体预算框架内,结合每个部门的支出报告进行审核、裁定哪些支出项目可以支出,提出各处室(院部)预算建议,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经党委会研究、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下发给各处室(院部)。
年初预算实行总额控制的原则。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需求,各部门可在部门预算内项目中进行调剂,如需增加预算,需按程序申报校党委会研究方可追加。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绩效评价要求,各处室(院部)应当在编制处室(院部)预算时,同时编制各预算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条 预算执行。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内部预算,坚决杜绝无预算的一切开支。年初预算实行总额控制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处室(院部)可在处室(院部)预算内项目中进行统筹和调剂。超出预算调整的支出事项,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5万元以下资金由校长审批,5万元(含)-10万元(含)由校长办公会审批,10万元以上资金由校党委会审批。参照第九条程序申报。
严格预算执行管理。在实际使用资金前,需填报附件1《事前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资金使用。当年预算需当年使用,除结转未超过一年的省级资金外,一律不予结转。在预算执行阶段,定期评估支出绩效,确保每一笔支出都能达到位预算目标。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拨入专款、科研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捐赠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的收入,含学生学费、住宿费。
四、拨入专款是指收到财政部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五、科研事业收入是指收到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非财政部门)拨入的科研经费。
六、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非学历办班收入、实验教学服务收入,利息收入等。
七、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收到的社会各界捐赠限定或非限定用途的财物。
学校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按学校的规定进行收入分配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应缴的收入。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计财部门,严禁各部门私设“小金库”。学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长沙市非税收入集中收缴操作规程》不设过渡性收入账户,对所有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管理局。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准许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收取,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落实学校关于规范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各项收入全部实行财政非税平台收费,按规定使用合法票据,按非税收入管理局要求统一管理,统一收费,学校任何处室、院部不得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擅自收费。凡新增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各处室(院部)必须先将相关收费依据报计财部门统一向物价部门申请,待物价管理部门办妥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后,方可按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加强学杂费、住宿费、书籍及其他代收费的管理。学校各院(部)、教务处、学保处和辅导员(班主任)应督促学生按时交纳在校期间的相关费用,辅导员(班主任)是催缴欠费的第一责任人。特别困难的学生确实不能按时交费,必须在报到之日起一周内持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的证明到学保处学生资助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缓交手续(缓交期限不能超过三个月)或助学贷款手续。
第十四条 开学一周后仍未足额交纳学杂费及相关费用又没有办理缓交或助学贷款手续的为欠费。为了维护学校正常运转,保障财政收入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管理局,各院部、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对拖欠部分及时催交。
第十五条 学生退费。需经各院部、相关处室(如教务处、学保处等)同意,报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报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省厅当年实施的收费文件,实行按月退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事前审批
各处室(院部)在经费使用前,根据批复的各处室(院部)预算填写《事前申报审批表》(附件1),并执行以下审批程序(采购类按照学校后勤处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预算内经费实行事前分级审批。
1.0.4(含)万元以下:各处室(院部)负责人审批(经办人为部门负责人时,由相关业务处室(院部)分管校领导审批)。
2.0.4万元-2万元(含):各处室(院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处室(院部)分管校领导审批;
3.2万元-4万元(含):各处室(院部)负责人、相关业务处室(院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4万元-10万元(含):各处室(院部)负责人、相关业务处室(院部)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5.10万元-20万元 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
6.超过20万元(含)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对于应履行事前审批程序的支出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批,经办人不得拆分项目,以规避事前申报审批程序。如有发生,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审批的,不予报销经费。
第十九条 报销原则
学校经费支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院部)负责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所授审批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1.预算控制原则。经费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没有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的,计划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2.政策相符原则。经费支出要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及制度规定。
3.目标相关原则。经费支出要与经费用途、工作目标直接相关。
4.“财务一支笔”审批原则。各处室(院部)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财务负责人即“部门一支笔”,负责本部门经费的审批,并确定一名报账员负责本部门的报账及其他财务事项的办理。各处室(院部)经费审批人及签字手迹,呈报计划财务部门备案,若人员有变动,应及时报计划财务部门更改。
5.经济责任原则。各处室(院部)负责人负责审核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是报销事项的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处室(院部)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核事项的必要性、完整性;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支出事项是否有预算和相关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时效性。
第二十条 报账流程
一、日常管理经费
1.0.4(含)万元以内经费审核。
报账程序:经办人→报账员→各处室(院部)负责人审批(经办人为部门负责人时,由相关业务处室(院部)分管校领导审批)→会计审核→计财处处长审批。
2.0.4万元-2万元(含)以内经费审核。
报账程序:经办人→报账员→各处室(院部)负责人审批→相关业务处室(院部)分管校领导审批→会计审核→计财处处长审批。
3.2万元-4万元(含)以内经费审核。
报账程序:经办人→报账员→各处室(院部)负责人审批→相关业务处室(院部)分管校领导审批→会计审核→计财处处长审批→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4万元以上经费审核。
报账程序:经办人→报账员→各处室(院部)负责人审批→相关业务处室(院部)分管校领导审批→会计审核→计财处处长审批→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二、公务接待、工作用餐经费
1.0.1万元以内公务接待。
审批程序:经办人→报账员→各处室(院部)负责人审批→相关业务处室(院部)分管校领导审批→会计审核→计财处处长审批。
2.0.1万元(含)以上公务接待。
审批程序:经办人→报账员→各处室(院部)负责人审批→相关业务处室(院部)分管校领导审批→会计审核→计财处处长审批→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3.个人及处室加班工作用餐参照公务接待、工作用餐经费报账流程第1条报账审批程序。大型活动等加班工作用餐参照公务接待、工作用餐经费报账流程第2条报账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报账的相关要求
一、报账审批单的填写要求
1.所有费用支出必须填写学校计划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的《beat体育365官网费用报销单》(附件2)。报账审批单上的报账部门、日期、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内容及金额大小写等要素须填写清楚准确,不能涂改、挖补。经办人和
处室(院部)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
2.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如: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如确实不能刷公务卡,需要提供不能刷公务卡的书面证明或提供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的截图。
3.报账审批单和报账的各种票据的签字和审批,一律用蓝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
4.严禁为了规避审批权限而化整为零。如有发生,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二、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
原始凭证至少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在发票后面签字,并且注明经济业务用途。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必须盖有开出单位的公章,发票的付款单位或购买方须为beat体育365官网,并写明学校的税号。
2.记录真实。填制在凭证上的经济业务,必须客观真实,符合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弄虚作假。
3.内容完整。凭证上规定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和简略。时间、付款单位、品名、单价、数量、大小写金额、经办人等要素,必须齐全,书写规范,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
4.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重开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丢失,应当说明理由,取得原开出单位证明或原发票相关联次的复印件,并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由经办人和处室(院部)负责人签字,相关业务处室(院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6.提供的票据必须真实、合规、合法。报账前,各处室(院部)经费审批人应督促经济事项经办人和报账经办人核实票据真伪(可在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税务局网站查询),如果没有核实,在以后的财务检查和审计中查出虚假发票,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在发票的有效期内报销。当年开出的发票原则上在当年报销。上年12月份的票据,可在次年第一季度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应写出书面说明,由处室(院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处室(院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支付方式的具体要求
1.结算金额3000元(含)以上,收款人为对公单位的,原则上转账支付,将款项直接付到收款单位账户。要求提供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和开户行。实际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必须一致,如不一致,则不能办理付款手续。
2.结算金额3000元以下的支出可以刷公务卡支付。报账时,将款项打入当事人公务卡,要求提供收款人姓名和公务卡号;第一次报账的,还需提供收款人身份证号码。
3.发给在校学生的补助、奖金、劳务费等,原则上打入学生银行卡。
4.发给校外人员的评审费、授课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劳务报酬,原则上打入本人银行卡。需提供相关方案、审批件、专家职称证明、培训过程材料或实景图片。
5.原则上应尽量避免使用现金,如特殊情况无法避免时,需要对方提供现金收条等相应的佐证材料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其他业务事项报账有关要求
一、关于差旅费的报销
1.报销差旅费,必须提供经相关领导批准的出差审批单(附件3)、差旅费报销单(附件4)。参加会议或培训的,需提供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和培训证书复印件(有培训证书的培训提供培训证书复印件,所有培训需到组织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并签字确认)。严格执行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长沙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的标准,各部门正、副职外出费用报销必须附校长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
2.出差期间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包干补助,不予报销餐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关于工作用餐费用的报销
工作用餐费用的报销,分为公务接待用餐、加班工作用餐和个人科研工作用餐,分别填写用餐清单。
1.学校领导、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各教学院部因工作需要而开支的餐费
(1)现行公务接待标准:接待对象为部级每人每餐120元,厅级每人每餐10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每人每餐80元(中、晚餐)。省、市若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标准;
(2)公务接待实行“一支笔”审批,归口部门为党政办;
(3)报账要求:报账时须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5)、财务票据以及公务接待用餐清单等单据。
2.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的餐费
(1)用餐标准: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不超过40元。省、市如果有新规定,执行新规定标准;
(2)报账要求:需报处室(院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处室(院部)分管校领导批准,报账时须提供财务票据、加班工作用餐清单等单据;
3.个人主持的科研项目需要开支的餐费
(1)用餐标准: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不超过40元。省、市如果有新的规定,执行新规定标准;
(2)报账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和处室(院部)负责人审批,报账时须提供财务票据、个人科研项目用餐清单(加班工作用餐清单附件6)等单据;
三、关于培训费的报销
各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各种培训,需事先经相关业务处室(院部)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填列培训费事前申请审批表,由计划财务部门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举办或承办相关培训。培训费报销执行《长沙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长财行﹝2017﹞13号)相关规定。
四、关于会议费的报销
各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各种会议,需事先经相关业务处室(院部)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填列会议费预算事前申请审批表,由计划财务处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举办或承办相关会议。会议费报销执行《长沙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长财行﹝2018﹞10号)相关规定。
五、关于物资和服务采购的报销
1.物资和服务。按照《beat体育365官网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领用办公用品及用具时,须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各部门领用的办公用品及用具,按照采购成本计入各部门的预算内经费。
2.采购的物资(含从科研、教研教改等项目经费中采购的)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的,需到计财部门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报销办公用品等物资,发票上必须提供办公用品等物资的明细,并到后勤处办理入库、领用手续。属于个人科研、教研教改项目购买的办公用品等物资可以不办理入库手续。
4.报销维修耗材、打印复印、横幅写真、服装租赁等项目,如果发票上没有明细,则须提供供货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
5.物资和服务采购、验收和领用手续要齐备,采购人、验收人和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凡由学校组织采购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由学校组织验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报账。
六、关于维修和基建工程款的报销
1.小型维修项目,<10万元,由使用部门持项目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工程维修申请报告、施工合同及施工图片、纪检监察室结算评审报告等资料按合同支付节点到计划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2.校内采购项目,≥10万元且<100万元,由使用部门持项目对应的发票、预算书(复印)、中标通知书(复印)、律审意见(复印)、施工合同(彩印)、合同付款进度表、长沙市教育局结算评审报告(复印)等资料按合同支付节点到计划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3.政府采购项目,≥100万元且<400万元,由使用部门持项目对应的发票、政府采购计划表(复印)、长沙市财评中心政府采购控制价评审报告(复印)、中标通知书(复印)、律审意见(复印)、政府采购施工合同(彩印)、合同付款进度表、已完成内容的工程量清单或长沙市财评中心结算评审报告(复印)等资料按合同支付节点到计划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4.公开招投标项目,≥400万元 ,由使用部门持项目对应的发票、长沙市财评中心预算评审报告(复印)、中标通知书(复印)、律审意见(复印)、施工合同(彩印)、合同付款进度表、已完成内容的工程量清单或长沙市财评中心结算评审报告(复印)等资料按合同支付节点到计划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5.应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付款的需有相关竣工验收证明资料,否则不得申请付款。
6.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施工单位名称变更或单位收款账号变更的需有相关证明材料。
7.应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而未办理的,不得申请支付项目尾款。
第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
一、报账时间安排
1.每周一、三、四集中报账;
2.每月的25号以后不报账;
3.每学期末截止报账时间由计划财务部门根据长沙市财政局支付规定统筹安排确定。
二、学校各部门报账员变动时,需到计财处进行备案登记并经计财处培训合格并办理交接手续方能上岗。
三、需填写出差审批单、公务接待审批单、加班工作用餐清单、个人科研项目工作用餐清单、预付款申请报告的事项无需填报事前申报审批单。
第六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货币资金的管理
1.现金是指学校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限额,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
2.银行存款是指学校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1)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2)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3)银行存款日记账要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并与银行存款调节表相符。对未达账项,必须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加强管理,堵塞各种漏洞。
3.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1)对应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学费、住宿费备查簿,实现电算化管理。各处室(院部)和辅导员(班主任)应积极配合计财处催收各种应收款,避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学杂费的催收、催缴辅导员(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2)应收及暂付款必须及时催收催报,一年至少要全面清理一次。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部门和个人,计财部门将停止其继续用款权利。对长期挂账且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应按相关程序报批处理。
4.存货的管理
(1)存货包括专用材料和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2)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存货的管理,确保学校各处室(院部)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后勤处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按程序及时进行调整,保证账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档案、家具及用具、特种动植物。
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须经过有效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购置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无年度预算,后勤处原则上不予购置,因特殊情况确需购买的,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计财处、计财部门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同意后,由计财部门按规定每年三月份或六月份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提出年度预算调整后,才能按规定程序采购。
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资产购置必须由后勤部门按程序报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办理;凡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资产购置应按照“经评制度”的规定进行招投标采购,以降低购置成本,减少浪费,防止学校院部权益受损。一经政府采购合同中规定的资产不得随意更改参数及价格。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必须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计财处核销相应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及时缴入政府相关部门指定账户。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当按使用部门做到专人保管,计财部门协同后勤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学期末,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及闲置,使用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简要说明,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计财资产管理处则根据盘点结果进行汇总,形成《盘点表》,由资产管理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在表上分别签字确认。
三、无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单位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学校应当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参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 会计工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德、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确保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定期汇报财务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业务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提供或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工作异动,必须将本人原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或财务负责人监交。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等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会计电算化的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三十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复制,向外单位提供原始凭证复印件时应设专簿登记,并由收取人员和提供人员共同签字盖章。
第三十一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由原提供单位开出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部门负责人、计财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部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原始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和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主管会计按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事前申请审批表
附件2:费用报销单
附件3:出差审批表
附件4:差旅费报销单
附件5:公务接待审批单
附件6:加班工作用餐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