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来源: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处 时间:2026-08-29 点击数: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安心学习、努力进取,根据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2〕13号)文件精神,结合beat365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 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beat365全日制专科及五年一贯制四、五年级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至学校,学校结合实际情况下达名额至各二级学院。

第四条学校在分配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可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六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

第七条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档次,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无异议后,提交至校长办公会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于每年11月10 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学校按上级文件要求及时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学生在学制期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办理保留学籍、休学或退学等手续的学生,国家助学金需按照评审程序转评给其他贫困学生,特殊情况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和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决定。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上级政策如有变化,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